中暑死,多在五六七月,眼合,舌与粪门俱不出,面黄白色。
冻死者,面色痿黄,口内有涎沫,牙齿硬,身直,两手紧抱胸前,兼衣□服单薄。检时用酒丶醋洗,得少热气则两腮红,面如芙蓉色,口有涎沫出,其涎不粘,此则冻死证。
饥饿死者,浑身黑瘦硬直,眼闭丶口开,牙关紧禁,手丶脚俱伸。
或疾病死,值春夏秋初,申得迟,经隔两三日,肚上,脐下,两胁肋丶骨缝有微青色,此是病人死后经日变动,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,致有此色。不是生前有他故,切宜子细。
凡验病死之人,才至检所,先问元申人:其身死人来自何处?几时到来?几时得病?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?有无人识认?如收得口词,即须问元患是何疾病?年多少?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?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?如无口词,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?若是奴婢,则须先讨契书看,问有无亲戚?患是何病?曾请是何医人?吃甚药?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?如无,则问不责口词因依?然后对众证定。如别无它故,只取众定验状,称说遍身黄色,骨瘦,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,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。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,元初虽不曾取责口词,但不是非理致死,不须牒请复验。
三十丶针灸死
须勾医人,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。虽无意致杀,亦须说显是针灸杀,亦可科医「不应为」罪。
三十一丶扎口词
凡抄扎口词,恐非正身,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,一时不可辨认。合于所判状内云:「日后或死亡,申官从条检验。」庶使豪强之家,预知所警。
卷之五
三十二丶验罪囚
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,须当径申提刑司,即时入发 铺。
三十三丶受杖死
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,看阴囊及妇人阴门,并两胁肋丶腰丶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。
小杖痕,左边横长三寸,阔二寸五分。右边横长三寸五分,阔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大杖痕,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,各深三分,各有脓水。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丶皮肉溃烂去处。
背上杖疮,横长五寸,阔三寸,深五分。如日浅时,宜说兼疮周回,有毒气攻注丶青赤皮紧硬去处。如日数多时,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丶皮肉溃烂去处,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
又有讯腿杖,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,尤须细验。
三十四丶跌死
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,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丶失脚处踪迹,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,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。若内损致命痕者,口丶眼丶耳丶鼻内定有血出。若伤重分明,更当子细验之,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。
三十五丶塌压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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